根据《商标法》及相关规定,以下类型的商标不得注册或使用:
一、绝对禁止注册的标志(不可通过任何方式获得注册资格)
国家及官方标志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等标志
外国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标志(经授权的除外)
官方检验印记、红十字/红新月标志(未经授权)
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
民族歧视性、性别歧视性内容
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词汇(如暴力、色情、赌博暗示)
虚构或误导性描述(如“纯金”用于非贵金属商品、“治愈率100%”)
地理名称与通用名称
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(除非具有其他含义,如“凤凰”用于自行车)
通用词汇(如“智能手机”“纯棉”)或仅描述商品特征的词汇(如“香米”“五谷”)
二、相对禁止注册的情形(可能因特定条件被驳回)
缺乏显著性的标志
过于简单的数字/字母组合(如“123”“ABC”)
直接表示商品质量、原料的词汇(如“速干”用于服装)
例外:通过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(如“六个核桃”)
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
复制、摹仿未注册的驰名商标(相同/类似商品)
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、肖像或地理标志(如“茅台镇”用于非当地白酒)
行业特定禁用规则
调味品行业:“椒”字(易被驳回)
白酒行业:“茅”“酱”“百年”等(易被认定为描述性词汇)
药品行业:“杞”“参”等(可能暗示成分或疗效)
三、实务建议
显著性设计:优先选择臆造词(如“海尔”“格力”),避免描述性词汇
跨类别检索:注册前需查询45个尼斯分类中的近似商标,规避冲突风险
规避敏感词汇:避免使用政策收紧领域的高风险词(如食品行业的“鲜”、医疗行业的“康”)
(注:驳回率因行业差异显著,服装、化妆品类商标驳回率可达40%以上)